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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5  来源:市委编办  浏览次数:  字号:〖

苏编〔201013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委员会,省各委办厅局:
    2009
年我省启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目前,省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即将结束。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中编发〔20103号)精神,为促进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编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主要目的
    (一)全面检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 407号)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掌握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二)通过评估,查找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三)探索建立评估长效机制,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整体水平。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分为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和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总体执行情况评估两个方面。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为:(1)部门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三定规定;(2)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调整是否到位,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3)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4)部门全部职责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是否围绕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5)部门采取哪些措施强化和落实责任,取得了哪些成效;(6)分管领导对部门职能履行与工作业绩的评价,部门在内的奖惩情况,部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7)部门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是否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对应,部门是否定编定员;(8)部门对优化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总体执行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为:(l)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2)部门间职责关系是否理顺,相关职能整合、调整划转是否到位,是否健全完善了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3)在明确和强化责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4)在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自定行政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5)规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6)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新举措;(7)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三、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进行评估,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创新,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组成专门班子,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务求实效。我省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由省编委负责。市县编委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本地区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按期上报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自评报告。省辖市编委既要做好市本级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还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确保市县机构改革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级编办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具体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自评报告。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自评工作,按期向同级编办提交自评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于今年7月开始自评,8月上旬向省编办提交自评报告;8月中旬省编办组织开展抽查评估;8月底形成省政府机构改革评估报告,经省编委同意后报送中央编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于今年下半年启动,2011年一季度基本完成,各省辖市以市为单位向省编办报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自评报告;2011年二季度省编办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评估,并完成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报告,经省编委同意后报送中央编办。

   
附件:《 江苏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年七月十九日   



附:


江苏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通过评估,促进政府部门全面落实三定规定和改革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加快职能转变,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通过评估,深入了解、掌握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查找问题与不足,完善三定规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科学评价,务实推进;
   
(三)规范管理,强化责任;
   
(四)优化资源,提高效能。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 评估一般分为机构改革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机构等如需做较大调整,可以事先对其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部门贯彻落实三定规定的做法;
   
(二)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调整是否到位,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三)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做法及成效;
   
(四)部门全部职责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是否围绕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五)部门强化和落实责任的做法及成效;
   
(六)分管领导对部门职能履行与工作业绩的评价,部门在内的奖惩情况,部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七)部门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是否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对应,部门是否定编定员;(八)部门对优化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评估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报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估准备工作:(l)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成立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2)向被评估部门送达评估通知书,告知评估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间和要求等;(3)熟悉、研究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4)被评估部门按照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组在被评估部门召开会议,进行评估动员,通报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组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法,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评估工作组汇总分析收集和掌握的情况,起草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过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评估部门书面反馈评估报告。
   
被评估部门接到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优表彰奖励、制定部门新三定规定和对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措施或政策建议;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线索,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可以与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评估结果可以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相关报告上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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