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 |
发布日期:2012-11-26 |
《规定》明确以下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2.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的; 3.擅自超领导职务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4.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务职数的; 6.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的; 7.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8.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责任追究的; 9.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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