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审改办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说明》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3-05 |
市审改办关于印发 《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说明》的通知 常审改办〔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31号)要求,切实增强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现将《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为加强对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清单编制,特制定《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编制责任清单的部门范围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范围相一致。经清理后没有具体行政权力的部门不再编制,具体部门见《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分组联系表》(附件2)。 二、编制内容 (一)全面梳理部门主要职责 1.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部门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的后果由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追究,不列入本次责任清单的编制内容。 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三是对外公布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四是部门“三定”规定;五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职责的依据。 3.对2010年机构改革以来,因形势任务变化和改革发展要求,需要重点加强和增加的职责,部门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并补充相关依据。对这部分职责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突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工作,并按程序确定。二是落实职能转变的要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三是避免形成新的职责交叉。 4.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对一些新增和强化职责,要有充分依据,不得随意扩张部门权力。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责,不在部门主要职责中表述,但明确为挂牌机构的除外,如食安办、太湖办等。机关内部管理和自身服务事项,如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后勤管理等,也不在主要职责中表述。 5.具体工作事项。指以部门“三定”规定的主要职责为基础,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属于同一类事项的可以加以归并。在具体表述上注意和权力清单有所区别。在权力清单工作中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作事项。 (二)理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1.职责交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之间的职能界限模糊,互相交织,责任不明的现象。可以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都有管理权限。对同一类主体的不同类行为、不同类主体的同一类行为分别有管理权限或对同一类主体同一类行为的管理已经有明确分工的,不列为职责交叉,但要厘清职责边界。 2.对存在的交叉重叠职责,要进行详细分析,查阅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涉及部门交叉重叠的情况及原因,提出理顺意见。重点突出当前社会关注的安全生产、市场监管、食品安全、资源环境保护等热点和容易引起推诿扯皮的问题。理顺职责交叉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管理;二是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和主办、协办关系;三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经审核协调,对已经厘清的职责,可与责任清单一起对社会公布;尚未厘清的交叉职责,应继续协调,暂不列入清单。 3.部门职责分工的依据主要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有关文件,也可以是党委、政府有关会议等作出的分工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我省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部门的职责分工既可以是按照上下游之间的纵向关系进行划分,也可以按照横向关系进行划分。前者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学生离校后,由人社部门负责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后者如农药生产,质监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负责农药产品登记。 4.职责分工的案例。对职责边界和职责分工,要列举相关案例加以说明,详见《部门责任清单范例》(附件1)。 (三)明确公共服务事项 1.公共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属于狭义概念,指以满足公民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一般包括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等。梳理中,要防止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化,不能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变相扩大权力清单。 在梳理公共服务时,要突出部门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服务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义务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服务内容。 2.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他组织(企业)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所需要的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3.经济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他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融资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门户网站提供信息、检验检测、受理投诉举报、政策宣传等活动。 4.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居民投诉,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等方面的服务。此类公共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5.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如民政部门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受灾人员提供救助,为残疾人、孤儿、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婚姻登记服务,为身故者提供殡葬服务。人社部门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为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等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等。 6.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具体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四)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1.事中事后监管是部门按照转变职能要求,实行简政放权后,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管理缺位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同时,要重点针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领域,建立经常性抽查监管制度、定期监管、危险隐患排查、责任追溯、专项整治、信用管理、联合惩戒、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制度等制度。对随机抽查措施,要明确每年抽查次数和抽查面,避免流于形式;采用年检等进行监管的措施,不得超出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范围。 2.取消(包括简化审批程序)权力事项的监管。重点针对取消后的监管情况,提出加强监管的重点领域、范围和具体监管措施,如事中加强指导、监督,完善验收制度,事后依法处罚等。 3.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一是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组织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二是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等形式对权力转移的效果进行评价监管。 4.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根据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出如何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督措施。 5.保留权力事项的监管。对保留行政权力的事项,性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可以按照类别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内容:一是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或完善现有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二是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提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措施;三是针对行政审批和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关注事项,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6.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度,明确主要内容和标准,并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7.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样式。《部门责任清单范例》(附件1)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样表为参考格式,根据内容不同可以对样式进行相应调整,但要力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突出简洁、明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三、编制要求 (一)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的关系。权力清单是为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以清单的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并对社会公开,实现把行政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使之科学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乱作为问题,其重点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权责进行直观表述,实现“该管的必须管住管好、该服务的必须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其重点在于“法定职责必须为”。两者在具体内容上各有侧重,权力清单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任清单侧重行政主体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包含对政府部门之间、层级之间的管理和标准制定等宏观管理权限,且更加注重履行职责的分工,明确交叉重叠职责的主体责任。这两张清单都是在现有“三定”规定基础上所进行的深化细化,有助于实现部门职能(职责、职权)精细化管理,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修订“三定”规定的重要内容。 (二)责任清单与“三定”规定的关系。“三定”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但由于“三定”规定内容较为宏观,对职责没有具体细化。责任清单是在“三定”规定基础之上,把各部门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一一厘清,分解为具体工作事项,落实管理主体,并理顺职责交叉,准确直观表达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三)部门职责和工作事项的规范用语。在梳理部门职责时,要结合“三定”规定,对有关职责和具体工作事项的表述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一些新增和强化的职责和工作事项,要认真梳理和规范其使用频率较高并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明确特定含义,确保准确无误,避免产生职责交叉。主要有以下四类: 1.制定、拟订、提出……建议。部门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制定”。部门草拟但不具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拟订”;在程序上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事项,可用“组织制定”或“组织拟订”;属决策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的事项,可用“提出……建议”。不用“制订”、“拟定”、“研究制定”、“研究拟订”、“提出……意见”。 2.负责、指导、监督、监督管理。对相关事项负完全责任的,可用“负责”;为强化责任,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用“承担××责任”的表述;一般不用“管理”这种表述。对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的某方面工作进行指导,具体管理工作和直接责任由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承担的,可用“指导”。对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某方面工作进行监督,不取代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可用“监督”。部门既实施行业管理又负责执法的,可用“监督管理”。 3.牵头、会同、参与。“牵头”强调主办,“会同”强调合办,“参与”强调协办。对涉及多部门的事项,主办方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单独上报或发布并承担主要责任,主办方用“牵头”,其他方用“参与”;主办方统筹协调其他部门意见后,与会同的部门联合上报或发布,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用“会同”。 4.审批、核准、审核。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用“审批”。对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即应予以批准的,用“核准”。对申请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具有决定权的,用“审核”。不用“安排”、“审定”、“批准”、“审查”等表述。 四、公布与管理 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公开责任清单。对各部门梳理并按照规定格式和体例形成的责任清单,由审改办(编办)进行审核,并经市和辖市(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定期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审改办(编办)核准后调整公布。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问责。 五、其他事项 江苏省政府已于2014年11月公布了省政府各部门责任清单,各部门编制本部门责任清单时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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