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 ||||||||||||||||||||||||||||||||||||
发布日期:2023-11-01 | ||||||||||||||||||||||||||||||||||||
一、适用范围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三、受理和决定机构 1.机构名称: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审批对象: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登记事项要求 1.名称。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2.住所。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3.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4.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5.经费来源。一般为非财政补助,登记为财政补助,应当提供相关证明。除政府批准合作外,一般不得以境外资助作为日常经费来源。 6.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申请登记时应当有15 %以上的举办出资到位。无形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计价后可以计入开办资金总额。 六、提交材料
七、办理流程 申请、认证、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9-85686119。 办理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3楼A1-A2综合窗口;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19、85588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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