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越权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纪违规问题,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201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要求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各类专项编制员额都不得突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自定各类专项编制。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强化检查监督。
通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增编事项,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在本地区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对已经下达的编制,要切实分配好、落实好、使用好,着重充实基层和一线。要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通知强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按权限专项办理。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通知最后要求切实贯彻《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