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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如何促进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
发布日期:2012-09-21  来源:市委编办  浏览次数:  字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社会转型加快以及国际交流日益增多,我国社会组织逐步兴起,影响作用日益扩大,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已成为当前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课题。

  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重要作用的认识。社会组织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发展和壮大有强大的推动力和社会基础,已成为一种社会趋势和潮流,必须改变忽视、限制、控制社会组织的观念。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已进入快速成长期,是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领导与管理,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关键时期,需要从“四位一体”建设的高度,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解放思想中更新思想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治上认可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希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控制和限制社会组织的消极因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切实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可以依靠使用的社会力量。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证。法规政策滞后是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只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没有设立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但在《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中,规定基金会为非营利法人,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制度不符,因此造成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冲突。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待条件与时机成熟时,再适时制定一部社会组织法,在法律中确立指导思想、管理原则、活动领域和范围、活动准则、权利与义务等。在社会组织法出台前,可先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慈善事业法、社会救助法、志愿服务法等单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一是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财政资金扶持的机制,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合同立项、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机制,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财政补贴政策。二是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三是健全社会组织配套政策,解决各方面政策缺失问题。健全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解决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实际困难。四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术性社团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改革社会组织行政监管体制,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一是调整登记制度。目前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双重审查登记的制度应调整为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直接登记。所有社会组织的成立、设立,依照法规规定的条件,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依法审批登记。同时,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在取得前置审批资格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基层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备案制度。相应地,建立操作性强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和对非法社会组织取缔、查处机制。二是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成立国家层面的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指导、规划社会组织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应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机构建设,强化登记管理机关权威性,增强社会组织执法和涉外社会组织监管力量,建立统一协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三是建立综合监管体系。相关部门依法重点对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范围内,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管。财政、税务、外事、金融、审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财务活动、纳税行为、涉外交往活动、外汇资金、社会保障以及非法活动等进行监管。四是落实行业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信息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建设,健全社会组织治理结构。一是努力健全社会组织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二是提高项目运作水平。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主要通过各种项目进行,注重项目开发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降低项目成本;打造有竞争力的品牌项目,扩大项目影响力。三是减少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社会组织应以社会自发组建为主,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应在办公、人、财、物方面实现脱钩,保障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及独立性。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社会组织业务活动,保证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四是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社会组织逐步推开社会工作者资格认定及职业水平评价,推动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五是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研究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有效形式,把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改进党组织在社会团体中的工作方式,建立党组织与社会团体行政机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中的应有作用。

  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和社会组织对外交往工作。进一步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既要保持正常的对外交往与合作,同时又要防止其渗透与破坏。本着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机制体制,整合管理力量,落实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考虑到境外社会组织代表机构的特殊性,以及与法人型社会组织的明显区别,建议单独制定境外社会组织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外社会组织成立代表机构的条件、程序、活动准则和管理要求,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同时,鼓励、支持我国社会组织在对外交往、贸易争端、国家安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胡子健,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文章发表于2012年9月17日《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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