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摸清底数、夯实基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梳理界定职能为重点,规范管理机构编制,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合理配置事业资源,发展壮大公益服务,实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三、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
1.梳理职能。对事业单位现承担的职责任务进行认真梳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承担的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关;可由企业、社会组织或市场承担的职能逐步转移,不再承担;交叉重叠和萎缩的职责予以调整;消失的职责不再保留。
2.调整机构。(1)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上级决定撤销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无正当理由,批准设立一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两年以上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由其他单位人员或编外人员开展工作的;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2)整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职责相近、重复设置;设置过于分散、编制规模过小;不具备法人条件;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因举办单位撤并或职责调整,需相应进行合并调整的。
3.清理编制。撤销的事业单位,收回全部编制;整合的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萎缩以及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其正常运转、满足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收回其部分空余编制。
(二)对保留事业单位进行规范
1.规范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并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中心等,严格控制使用局、处、办或学会、协会、公司等名称,名称不恰当的予以变更。同一事业单位有多块牌子的、名称相似或相近、名称和职责不符的,应予以清理规范。
2.控制人员编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核定。清理规范期间,可通过机构整合、空编调剂的方式盘活编制存量,控制编制总量。目前暂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符合撤销、整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人;涉及编制调整的,不同经费渠道之间的事业单位编制不得逆向调剂;功能定位清晰、职责任务明确、编制员额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事业单位,核实确认现有编制。
3.确定经费渠道。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根据其职责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具体分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明确的,可重新明确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其他原因需调整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暂维持现状,待分类改革阶段予以确定。
4.核定领导职数。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根据其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编制员额情况从严从紧核定。事业单位撤销的,领导职数予以收回;事业单位整合的,领导职数重新核定,其核定数不得超过合并前的总数。
(三)对现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进行“三定”
1.科学界定职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各单位职能,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
2.合理设置机构。对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以上的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合理确定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
3.重新核定编制。根据单位职责、内设机构和原有人员编制情况,重新核定各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原则上控制在原有规模以内。
四、工作步骤
全市清理规范工作从2012年2月开始,10月底前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召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审议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及答复口径。抽调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法制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建若干工作小组,承担清理规范的指导、审核等具体工作。召开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清理规范工作。
(二)核实摸底阶段。组织举办单位组织人事处(科)长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对机构名称、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内容进行逐项核对。按照要求填写《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表》(附件1)和《清理规范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附件2),由举办单位汇总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各工作小组对事业单位填报情况逐一核实。
(三)审核规范阶段。各工作小组配合举办单位分析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对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机构编制管理、解决目前存在主要问题等方面提出清理规范方案,按程序办理;重大问题提请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口径的落实和调整工作。
五、几个具体问题
(一)单位整合条件。事业单位原则上在人员管理方式、经费渠道相同的前提下整合。确因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可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整合;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与其他经费渠道事业单位整合;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不能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
(二)人员分流安置。凡撤销、整合单位,其在编人员的身份不变,需要分流的由其举办单位安排到所属相同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妥善安排好撤销、整合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撤销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其举办单位负责管理或由其举办单位委托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管理,整合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新组建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三)资产负债处理。撤销、整合单位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由其举办单位提出处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撤销前必须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
六、加强与后续改革的衔接
(一)启动事业单位分类。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研究本地区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启动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二)开展部分改革试点。结合常州实际,研究拟订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设想、阶段性目标、相关配套政策。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开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等试点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工作督促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机构编制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举办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加强指导协调,密切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监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问题予以纠正;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在一定时限内予以消化;对违规新进人员予以清退、对突击提拔干部予以宣布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处理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与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附件:1.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表
2.清理规范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
请点击此链接下载附件:/uploadfile/bb/old/Files/2012/8-1/11/201208011106233688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