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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苏办[2007]51号 2007年11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 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不得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 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 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 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办法解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 期间只减不增。
4、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整合资源,挖掘潜力,减少机构重叠和职责交叉,探索公共服务实现的新模式,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5、坚决纠正混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对于机构编制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 各项改革,进行清理规范。原地方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全部核销。要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置、自然减员等情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用,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切实把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之内。
6、全面实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凡人员增减、领导职数变动的,都要履行入编、出编手续。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新的人员录用、聘用、调配手续;对超编进入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社保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7、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配 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经费等环节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商沟通,定期校核相关管理数据库,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8、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86号),研究制定我省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机构编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更加符合实际的机构编制标准。
三、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9、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全面掌握机构编制使用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10、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出台前机 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做法,各地要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加以清理规范。对于条例出台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11、强化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和完善工作体系。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增加力量,充实人员,以充分履行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12、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管理,为机构编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机构编制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