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中农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50号 2010年4月1日
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陕西13省编办、农办、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经济发达镇发展遇到的体制障碍,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着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创造有利条件。
试点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地方大胆探索、用于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符合经济发达镇区域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权责一致、事财匹配,赋予镇政府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执行中完善。
要通过试点,摸透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理清思路,找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发达镇发展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改革思路,为2012年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提供实践基础和理论依据。
二、试点内容
一是加快推进体制创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对一些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较高、条件具备的经济发达镇,适时进行区划调整。
二是继续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强镇扩权的原则,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着力下放城建、环保、治安等涉及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赋予相应财力,增强发展能力。
三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机构,由所在省通过调剂的办法适当增加编制。鼓励继续创新人员配置方式,完善管理制度。
三、试点范围
初步确定进行试点的经济发达镇共计25个,分别是: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江阴市徐霞客镇、兴化市戴南镇、吴江市盛泽镇;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余姚市泗门镇;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天长市秦栏镇;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南安市水头镇;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谷城县石花镇;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东莞市长安镇;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新津县花源镇;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南郑县大河坎镇。
四、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由省委、省政府负总责。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农办、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试点方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报中央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中央编办将会同中农办、发改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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