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编〔2010〕13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委员会,省各委办厅局:
2009 年我省启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目前,省政府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即将结束。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通知》(中编发〔2010〕3号)精神,为促进各级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编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主要目的
(一)全面检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 407号)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掌握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检验改革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二)通过评估,查找分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创新,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三)探索建立评估长效机制,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整体水平。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分为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和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总体执行情况评估两个方面。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为:(1)部门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三定”规定;(2)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调整是否到位,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3)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4)部门全部职责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是否围绕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5)部门采取哪些措施强化和落实责任,取得了哪些成效;(6)分管领导对部门职能履行与工作业绩的评价,部门在“条”、“块”内的奖惩情况,部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7)部门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是否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对应,部门是否定编定员;(8)部门对优化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总体执行情况评估的主要内容为:(l)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2)部门间职责关系是否理顺,相关职能整合、调整划转是否到位,是否健全完善了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3)在明确和强化责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4)在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自定行政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5)规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执行情况;(6)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新举措;(7)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三、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进行评估,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创新,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精神,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组成专门班子,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务求实效。我省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由省编委负责。市县编委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部署、统筹安排本地区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按期上报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自评报告。省辖市编委既要做好市本级政府机构改革评估工作,还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确保市县机构改革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各级编办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改革评估的具体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自评报告。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自评工作,按期向同级编办提交自评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于今年7月开始自评,8月上旬向省编办提交自评报告;8月中旬省编办组织开展抽查评估;8月底形成省政府机构改革评估报告,经省编委同意后报送中央编办。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于今年下半年启动,2011年一季度基本完成,各省辖市以市为单位向省编办报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自评报告;2011年二季度省编办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评估,并完成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评估报告,经省编委同意后报送中央编办。
附件:《 江苏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
江苏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通过评估,促进政府部门全面落实“三定”规定和改革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加快职能转变,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通过评估,深入了解、掌握“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查找问题与不足,完善“三定”规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科学评价,务实推进;
(三)规范管理,强化责任;
(四)优化资源,提高效能。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评估的对象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 评估一般分为机构改革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评估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机构等如需做较大调整,可以事先对其进行专项评估。
第八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部门贯彻落实“三定”规定的做法;
(二)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职责调整是否到位,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职责分工是否合理,部门间、部门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是否健全完善;
(三)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落实,在完善和创新部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做法及成效;
(四)部门全部职责是否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行为,是否围绕重点工作和热点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五)部门强化和落实责任的做法及成效;
(六)分管领导对部门职能履行与工作业绩的评价,部门在“条”、“块”内的奖惩情况,部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七)部门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是否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是否相对应,部门是否定编定员;(八)部门对优化职责配置、机构设置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评估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计划,报请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评估准备工作:(l)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成立评估工作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2)向被评估部门送达评估通知书,告知评估的内容、方法、程序、时间和要求等;(3)熟悉、研究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4)被评估部门按照评估内容和有关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组在被评估部门召开会议,进行评估动员,通报实施方案,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组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法,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
评估工作组汇总分析收集和掌握的情况,起草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过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评估部门书面反馈评估报告。
被评估部门接到反馈后,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部门工作实绩考核、评优表彰奖励、制定部门新“三定”规定和对部门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措施或政策建议;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线索,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可以与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评估结果可以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相关报告上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