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四次修正。该法共5章69条,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选举制度、领导人员的罢免等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