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理顺责权关系,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能,7月12日,《常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此举在江苏省内尚属首家。
从总体内容看,《办法》体现了“三个明确”:
一是管理主体明确,程序简便易行。《办法》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委或市政府决定,市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及管理工作。规定了报批应按申请、审核、决定的步骤进行,工作程序清晰规范、简便易行。
二是审核内容明确,管理严格规范。《办法》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条件,以及不予设立和应当撤销的情形,市机构编制部门主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其设立、调整和撤销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定期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是相关要求明确,监督及时到位。《办法》重申了上级对议事协调机构的有关规定,如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和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等,并对职权行使、印章管理、对外发文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还特别明确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机构编制、纪检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对议事协调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实施后,将力求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
一是大力精简机构,切实改进工作作风。通过严把设立关口和畅通出口,有效控制无序膨胀,大力精简议事协调机构数量,将改进工作作风落到实处。二是规范机构运行,有效提高行政效能。通过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职权行使,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沟通,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对现有职能配置形成有效补充,提升政府行政效能。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决策落实。通过明确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和重点内容,促进议事协调机构高效履职,集中部门职能优势,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执行到位。
(市编办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