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机构编制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机构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按照规范的程序,通过定量或定性对比分析,对部门(单位)职能履行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评估在市编委领导下进行,具体评估工作由市编办(以下简称评估部门)实施。市编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机构编制评估工作。评估的对象为市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对象)。
第四条 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分类组织、持续改进,实现职能科学、关系顺畅、结构优化、服务高效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评估依据:
(一)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
(三)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党政群机关“三定”规定以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及审批文件。
第六条 评估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公平、公正的评估体系,统筹规划、部署开展评估工作,向市编委报告年度评估情况。
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估对象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评估工作,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评估对象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评估类别分为党政群机关评估和事业单位评估。党政群机关评估一般采用分批次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评估:
(一)涉及职责和其他机构编制事项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行业体制重大调整改革的;
(三)新设或整合单位运行满一年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九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能履行情况;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编制执行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事业单位执行登记管理情况;
(五)单位设立、重大职能调整以及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条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
(一)职能履行指标,主要评估履职是否全面、履职是否规范、履职是否高效、划入或新增的职能是否落实;转移或下放的职能是否落实;取消和加强的职能是否落实;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与其他部门(单位)职能是否存在交叉、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越位、缺位、不作为等;
(二)编制配备指标,主要评估编制与职责是否适宜、领导职数与管理任务是否适宜、人员配备是否到位、人员结构是否合理、人员岗位是否适应、行政与事业编制人员是否混岗等;
(三)机构设置指标,主要评估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内设机构职责边界是否清晰、挂牌机构运行是否规范、单位登记年检是否合格等;
(四)其他评估指标,主要评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部门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等需要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三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可以对评估对象日常职能履行、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也可以对评估对象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专门评价。
评估一般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评估对象自评与评估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程序:
(一)评估通知。评估部门以书面形式适时将评估的时间、内容和指标等事项通知评估对象。
(二)部门(单位)自评。评估对象按照评估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按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评估部门。
(三)社会调查。评估部门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访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邀请专家和社会行风监督员座谈、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指标的社会评价情况。
(四)实地评估。评估部门通过听取评估对象情况介绍、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及台账、开展观摩访谈等形式,深入了解掌握评估内容的总体情况,针对有关评估事项进行沟通。
(五)拟写报告。评估部门根据实地评估并结合部门自评、社会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客观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
2.评估对象职能履行和机构编制执行总体情况;
3.存在问题及原因;
4.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反馈结果。评估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评估对象。
(七)总结汇报。每一年度评估工作结束后,市编办应当将总体评估情况及时向市编委报告。
评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上述程序。
第四章 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调整评估对象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属于评估部门应该研究解决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市有关部门应该研究解决的,评估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属于评估对象应该整改或者改进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对职能履行及机构编制配备执行情况好的部门(单位)由市编委予以通报表扬;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