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常州市政府颁布《常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市办法》共10章55条,这是常州市编办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改革的积极探索,是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细则的进一步细化,是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依据。《市办法》围绕突出“五个注重”,进一步规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一是更加注重市场秩序,合理界定开办资金。《市办法》第19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指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以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这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公益事业新需求为着眼点,合理地介定了开办资金。
二是更加注重职能分工,确保形成管理合力。《市办法》第3条规定:“经信、公安、财政、人社、税务、质监等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更加注重规范管理,细化相关罚则。《市办法》第50、51、52、53条规定量化了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处罚标准。通过处罚促使事业单位更加科学规范地进行登记,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使其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认识更深,重视程度更强。
四是更加注重改革导向,明确法定代表人产生的条件。《市办法》第18条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在职、在岗、在编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切实保证了法定代表人是由事业单位产生,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又能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明确逐步减少行政机关人员在事业单位兼职的改革方向,确保事业单位的独立性。
五是更加注重服务基层,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市办法》第20条规定:“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和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上述规定的时限均比国家和省相关规定(30个工作日内)大幅缩短,提高了办事效率,进一步方便事业单位。(市编办登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