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
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编办,各有关单位,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规定,我市取消2014年事业单位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截止2014年底,所有在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需参加2014年度报告公示。
二、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2.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 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4. 资产损益情况;
5. 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6.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7. 涉及诉讼情况;
8. 社会投诉情况;
9. 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10.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程序
1. 各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及时布置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2. 各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进入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形式审查通过后,下载打印报告书(一式三份),连同网上提交的材料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由主管部门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3. 各事业单位携带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保密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他网上提交的附件材料,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换领新的法人证书。
4.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在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czbb.gov.cn)向社会公示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5.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失实的,通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条例》和《实施细则》的,依照规定处理。
四、有关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是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负责通知并落实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做好2014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事业单位法人是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应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指导和监督工作,以确保全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联系人:陈梅;电话:85686118。
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3.常州市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
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