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政府运行效能,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清理、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各级各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事项,坚决不设立审批;凡是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转移给社会组织;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或由地方实施更为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凡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进地区未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原则上要逐步予以取消。 2.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和管制。将关注度重点集中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取消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创造活力和市场自主调节作用发挥的事项。 3.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简化手续,压缩时限,再造流程,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强化后续监管,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管制、轻服务”的状况。 (三)目标任务 在抓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的同时,在转理念、转职能和转方式上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加大“减、转、放、免”力度,为市场和企业“松绑解套”。本届政府任期内,市政府部门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以上,保留的一般性审批项目办结时限总体缩短一半以上,行政审批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从根本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率先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地方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努力把常州打造成为行政审批少、行政效率高、发展环境优、市场活力强的地区,为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1.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进一步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凡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印发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中涉及的专项评估、评审、预审等,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政府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及其相关检查活动,一律取消。市审改办组织力量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逐个评估论证审核,经审核论证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今后,任何部门均不得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实施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 2.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最严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准入制度,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以“红头文件”等方式设定审批事项。对因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确需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并书面征求市审改办和市法制办的意见。 3.向下级政府下放事权。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市本级事项和需市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交给辖市(区)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对于辖市(区)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要逐步推进,制定时间表,有序落实到位。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确保地方规范承接下放的审批权限。深入探索实施“扩权强园强镇”。进一步扩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辖市(区)的权限,可以同时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根据上级部署,开展开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试行“园内事园内办结”。 4. 加大力度向社会转移职能。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外,逐步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对确需保留的,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并依法加强监管。制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目录》,将政府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5.加强调整事项后续管理。对取消或下放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对上级部门下放的事项,要做好承接,规范运行。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取消、下放和对上承接的事项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防止出现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等现象。对交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协调,规范行为,搞好服务,不得变相审批。 6. 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认真清理整顿各类行政审批收费事项,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服务对象的办事成本。凡中央、省政府规定要求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需要规范的项目要认真规范。坚决遏制利用行政审批事项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公开收费依据及标准,落实审批服务减免政策。 (二)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职能体系 1. 科学配置审批权力。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适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用制度保障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健全部门行政审批职责体系,加强机构职能评估工作,合理优化职能结构,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促进组织机构、职能配置及运行方式规范化。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即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落实到位、审批窗口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2. 全面再造审批流程。按照“能简必简,能并则并,可合即合”的原则,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改变归档方式,精简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全面推进并联审批,并联审批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运作模式办理。 3.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完善市、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三级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整合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12345政府服务热线、社会保障服务等功能,提供全方位便民服务。依托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加强便民服务网点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村、社区服务点的建设与指导,充分发挥其便民服务的作用。 4.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加快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系统,降低公众申请审批事项的成本。依托市“三合一”阳光政务平台,优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审批信息交换平台,并实现与各单位行政审批业务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法制监督系统无缝对接,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过程、审批结果以及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行政审批数据挖掘分析,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机制 1. 建立健全“三关”评估机制。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服务对象、专家学者“三关”评估机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均需听取三方面评估意见,增强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改革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2. 建立健全竞争比较机制。定期向部门发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进地区和先进部门的改革动态,让部门相互了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进展和推进改革的先进经验。形成部门间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的氛围,充分发挥部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建立健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机制。将各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和实际行动,列入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掌握活动情况、巡回指导和督促检查的内容。与市督导组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部门改革情况,使教育实践活动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互促进。 4. 建立健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细化、量化考评指标,明确奖惩措施,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办法。将各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情况和效果纳入市机关效能建设工程。扩大公众评价范围,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加强绩效考评监督检查。注重运用绩效考评结果,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与政府目标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干部任期“三责联审”等紧密结合起来。 5.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审批流程、办理期限、审批结果、公众评价、投诉方式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政府部门层级监督职能,强化法制、监察、审计机关监督职责。发挥人大、政协民主监督职能,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展外部监督。 (四)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 深化投资领域审批改革。贯彻落实省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最大程度减少投资审批事项。制定投资项目简易审批、豁免审批项目目录,放宽投资项目审批条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落实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大力推进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多证联办,实现建设项目审批“一门受理、集中审查、联合办理”,试行“容缺受理”制,推行“形式审查”制。减少、归并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项目,压缩服务时间,降低服务收费。大力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行市、辖市(区、园区)、镇(街道)三级代办工作的联动,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开展项目前置审批试点,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环境保护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等前置审批。 2. 实施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对企业设立涉及的工商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及相关前置审批等实行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 3. 推行公益事业领域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社会和个人资本进入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建立多元供给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益事业领域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使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4. 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按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为规范的社会主体。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一业多会,防止垄断。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外,成立社会组织时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制度。 5. 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积极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脱钩,制定加强中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前置服务;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加强对中介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制和职业道德评估制度,制定中介服务组织行为规范和准则,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公开、高效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辖市区、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组建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切实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示范交流、宣传培训等重要作用,确保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整体推进。有关行政机关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协调联动、互相支持、落实责任。编制、监察、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辖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避免明减暗不减、明放暗不放。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推诿拖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吃、拿、卡、要”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加深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辖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并适时选择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试点,注意发现并及时总结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