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精神,我市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5年起,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度报告标识,法人证书有效期限调整为5年。
通知要求,年度报告公示和法人证书更换须是在我市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法人证书登载事项、资产损益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受奖惩评估及诉讼投诉情况等。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各事业单位携带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年度报告书、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等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将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举办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同时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