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批复要求,印发了《关于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17〕39号),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作为全省首个经济开发区区域综合执法试点,5月2日,常州市专门举行了启动仪式,省、市相关领导以及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出席。 根据《决定》,常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行使所辖区域内城乡建设管理、物业管理、人民防空行政管理以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就常州经济开发区区域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 为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同时印发《关于公布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54号),对常州经开区管委会集中行使的806项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明确。(审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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