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了”问题,经省批复同意,常州市选取常州经济开发区,溧阳市社渚镇、昆仑街道,武进区雪堰镇、湟里镇、西湖街道,新北区春江镇、孟河镇,天宁区郑陆镇,以及钟楼区北港街道共10个地区,启动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区域综合执法改革试点。
开展区域综合执法的10个试点地区,分别以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集中行使原由所在辖市(区)有关部门实施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再对试点区域行使上述行政处罚权。为保障各试点开发区、镇、街道真正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市编办印发了《市编办关于部分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机构设置的意见》(常编办〔2017〕40号),明确统一设置综合执法局(办),副科级建制,并在党政办公室增挂“法制办公室”牌子。
开展区域综合执法,是常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筹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扎实推进“监管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常州市将通过实践探索,总结有益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为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发展、提升镇(街道)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提供有效的路径参考。(审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