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5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功能园区(不含省级以上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常州市编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9月11日出台了全市功能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口径,从而对全市所有开发区(功能园区)机构编制管理实现了全覆盖。
一是科学界定功能园区。口径明确功能园区是指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批准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市政府或辖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色产业园区、功能聚集区等各类园区。
二是明确机构设置情形。口径提出新设立的功能园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管理机构,其管理可采取政府统筹、公司运作的模式;对原已经设置的功能园区管理机构应逐步进行优化调整,采取与所在地乡镇(街道)合署或为省级以上开发区下设管理办公室的形式进行调整;对功能弱化或丧失的功能园区管理机构进行撤销。
三是严控机构职数配备。口径着眼创新体制机制,建立更加精简高效运作模式,对功能园区管理机构职数和内设机构进行了从严控制。提出与乡镇(街道)合署的功能园区主要领导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兼任,可单独核定1至2名专职副职,内设机构控制在2个左右;对设置为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的,领导职数控制在3名左右,内设机构控制在3个左右。(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