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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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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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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管理工作,牵头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规范标准、考核评价等文件,统筹推进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督查指导与考核评价,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执法,适时启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制度改革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组织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社区基层党建工作,推动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实施垃圾分类。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融媒体平台常态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并对垃圾分类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审批工作;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协助做好垃圾分类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全面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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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配合责任:
1.具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组织网格员配合城管部门做好社区(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巡查、监督。
2.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融入到基层党建日常工作,落实基层党员干部带头开展垃圾分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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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同意成立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常政复〔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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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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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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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到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面覆盖,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有序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中心城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化开发与利用。
商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进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登记工作,并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相关信息清单。
文广旅部门负责利用旅游景点、公益广告等媒介和平台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开展旅游景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院及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少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切实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从源头上鼓励垃圾减量。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面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公共机构的常态化工作持续开展,经常性开展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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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信息收集和上报,并建立垃圾分类各项工作台账。
4.通过张贴标语横幅及手册、活动等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宣传。
5.落实资金保障,开展垃圾分类相关设施设备采购及长效管理工作。
6.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全镇(街道)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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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关于同意成立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复》(常政复〔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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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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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长效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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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城镇长效综合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方法;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城镇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受理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的问题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认定分析,指导协调城市管理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管理,规范各类机动车在道路范围内的行驶、停放秩序;牵头负责城市交通设施的管护;对违反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开展执法。
住建部门负责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对建筑工地、市政工地的围栏作业、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车辆带泥出场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拆迁工地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城区市政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日常管理,负责对单位建设道路的监管指导工作;负责查处住宅小区破坏房屋结构、危及住宅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航道管理,确保公路、航道畅通;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运输秩序管理和自建公交站台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菜市场进行行业监管,规范菜市场建设提升和内部管理,全面做到购物环境商场化、菜场设施人性化、现场管理制度化。
水利部门负责城区所属河道的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的环境卫生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饮油烟等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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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镇(街道)的集镇、行政村进行长效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进行日常巡查考评并建立相关考评台账,按要求对长效管理相关外包单位进行考核,对上级部门考核发现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配合责任:
1.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中实行以镇(街道)管理为主,接受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2.具体开展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街面秩序、宣传广告、园林绿化、交通秩序、施工管理、住宅小区、菜市场、城中村、生态绿道、轨道交通、市区河道、垃圾分类、示范路示范社区等十四项目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3.负责所辖区内在接到派单后,按照考核标准明确的整改时限和结案标准进行整改和反馈。
4.负责管辖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和拆除工作。
5.负责各村委(社区)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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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110号文件)
《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辖市(区)城市长效管理市级综合评价考核方式方法的方案(试行)>的通知(常城管委办〔2020〕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联动机制的意见》(常城管〔20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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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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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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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职业健康相关投诉、举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人社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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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支持上级部门依法履职。
配合责任:
1.建立所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本地档案。
2.对所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隐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工作,巡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及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3.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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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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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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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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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控烟工作。做好卫生镇村、健康镇村建设和巩固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好户厕改厕长效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控烟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控烟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控烟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控烟工作。
文广旅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控烟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控烟宣传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九条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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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配合责任:
1.配合做好改水改厕和管道改造延伸工作。
2.配合做好国家卫生镇、省卫生镇、省卫生村创建和复审等工作。
3.配合做好健康镇、健康村、健康街道、健康单位创建和复审工作。
4.配合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和培训工作。
5.配合做好含无烟单位创建,普及控烟知识。
6.配合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工作;完善防制设施;接受达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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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健康常州2030规划”纲要》(常政办发〔2017〕169号)
《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江苏建设的实施方案》(苏政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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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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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发展规划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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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部门负责宣传并组织实施国家生育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做好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
计生协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教育引导群众有计划地生育。组织开展生殖健康咨询,计划生育家庭帮扶,优生优育指导,流动人口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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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上级部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配合责任:
1. 将人口与发展政策实施纳入镇(街道)经济和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组织网络、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2. 采集人口信息,及时更新人口信息,上报人口相关报表。
3. 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一次性奖励、农村奖扶、特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各级计生公益金、慈善救助等)的落实。
4. 做好计划生育特扶家庭帮扶、走访慰问、心理咨询等工作,落实联系人制度、绿色就医通道。
5. 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信访维稳工作。
6. 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工作。
7. 做好计划生育各类证件受理、审批、办理和生育情况证明出具等工作。
8. 做好免费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的组织发动工作。
9. 落实生育相关政策,做好现行生育政策宣传,每年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各类宣传主题活动。
10. 指导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工作。
11. 加强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协会规范化建设,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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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全国人口监测点工作规范》(国卫人口监测便函〔2020〕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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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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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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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敬老爱老助老活动;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开展老龄宣传工作、表彰先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普及老年人健康知识;推进“安康关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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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上级要求,配合做好老龄事业发展工作。配合责任:
1. 将老龄事业纳入镇(街道)经济和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2. 根据所辖区域老年人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生活服务、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3. 开展各类走访慰问、敬老活动及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生活。
4. 做好老年人法律咨询、调解和信访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5. 积极参与各类涉老评先评优和表彰活动。
6. 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工作网络,强化队伍建设,推进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
7. 开展老龄宣传工作,拓宽宣传渠道,营造全社会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浓厚氛围。
8. 普及老年健康知识,加强老年人心理关爱,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提升老年健康素养。
9. 推进“安康关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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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48号)
《关于开展全市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常老办〔2018〕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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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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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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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受理全区消费维权信息的管理并做好应用,开展商品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消费维权,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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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处理。
配合责任:
1.协助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
2.配合做好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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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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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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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直销、传销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直销、传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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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
配合责任:及时上报所辖区内传销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协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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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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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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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主管辖区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日常监督监察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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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管。
配合责任:
1.协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
2.及时上报所辖区内产品质量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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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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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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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盐)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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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工作计划,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事项;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预警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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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食品(食盐)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配合责任:
1.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食盐)安全隐患或食品(食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2.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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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苏食药监食餐〔2018〕35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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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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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监督指导,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城管部门负责对规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属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经营区外经营的食品摊贩。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宗教管理等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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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及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工作。
配合责任:
1.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2.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应执法工作,协助其他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3.协助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协助依法做好食品摊贩备案相关工作。
4.协助做好农村集体聚餐规范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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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食安办〔2016〕5号)
《常州市实施〈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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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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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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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健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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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相关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配合责任:
1.接到危及食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
3.需要驻地其他单位配合的,积极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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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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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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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充装、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相关领域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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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
配合责任:
1.协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2.及时上报所辖区内特种设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3.配合做好特种设备有关投诉举报调查处置。
4.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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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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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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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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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重点区域食品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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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配合责任:
1.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户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
2.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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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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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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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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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结论并送达,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相关信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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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工伤认定材料审核工作。
配合责任:
1.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及时将材料移交至上级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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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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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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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负责对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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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调解工作。
配合责任:
1.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先进行初步调解。
2.调解不成功移交至上级仲裁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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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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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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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负责受理基层转办的劳动争议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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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劳动争议投诉的受理工作。
配合责任:
1.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涉及劳动纠纷的投诉受理并进行初步调解。
2.调解不成功移送至县级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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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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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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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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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统筹做好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等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五险)参保登记、基数申报、人员变更、权益记录等业务经办工作;负责辖区内人员参保信息搜集、待遇审核、内控管理等工作;指导镇(街道)基层人社平台做好社保业务经办及政策业务宣传等工作;指导镇(街道)基层人社平台开展标准化建设,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变更、待遇初审等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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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全民参保登记、职工社会保险(五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社保政策业务宣传等工作。
配合责任:
1.开展全民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调查和统计等工作,建立基础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2.做好辖区内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3.协助做好辖区内职工社会保险(五险)参保登记、人员变更等业务经办服务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4.具体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变更、待遇初审等业务经办工作。
5.具体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以及困难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协调等工作。
6.按上级部门的风控管理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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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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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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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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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劳动者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手续,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代为申请办理领取养老待遇的手续等经办服务;为劳动者失业、就业登记业务指导、内控管理、信息搜集工作;指导镇(街道)基层人社平台开展失业、就业经办服务;负责落实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工作;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负责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负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负责社保补贴申领资质、材料审查;落实创业政策,指导镇(街道)基层人社平台开展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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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就业创业服务。
配合责任:
1.协助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事务代理经办服务工作。
2.具体做好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停保等业务经办工作。
3.具体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创业证》管理等服务。
4.具体开展就业意愿维护、职介结果回访确认的经办服务。
5.协助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申领服务。
6.协助做好离退休不足两年的在领失业金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延长申领服务。
7.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申领服务。
8.协助做好在领失业金期间丧葬费申领服务。
9.配合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资质、材料预审核并上报。
10.开展就业援助需求调查、政策宣传,建立人员台账,开展信息回访。
11.配合开展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失业调查、走访、核实,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12.配合开展社保补贴申领材料审核、上报。
13.配合做好做就业技能培训需求调查、信息采集、推荐、回访。
14.做好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培训报名和项目征集报送等创业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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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就业促进法》
《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条例》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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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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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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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承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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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和相关主要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关领导责任。
主体责任:
1.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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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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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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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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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其他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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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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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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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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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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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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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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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配合责任:
1.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
2.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3.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指出并要求整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并及时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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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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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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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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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监管执法。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执法和进出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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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内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
配合责任:
1.对辖区内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走访排查。
2.发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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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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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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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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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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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配合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做好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辖区内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卫健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承担危化品安全生产的相应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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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责任:
1.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2.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等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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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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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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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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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拟订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信息,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负责上级下拨和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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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配合责任:
1.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教育。
2.统筹辖区内网格员力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3.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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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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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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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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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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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牵头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牵头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有必要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督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住建部门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非道路交通的农业机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加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火灾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分析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职责分工,参加相应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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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配合责任:
1.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2.做好善后稳定工作。
3.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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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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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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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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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现的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协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司法、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化水平。
交通部门负责对教育部门送交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材料,认真提出意见。对校车线路途经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加大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严格落实管辖范围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对管辖的道路、桥梁,及时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标志标线、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业的管理,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相关营运公司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和加强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摆摊经营、乱停放、乱堆放等行为的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完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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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配合责任:
1.所辖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2.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3.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4.组织交通协管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镇区、乡村道路交通秩序。
5.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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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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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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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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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严控辖区货车禁行道路货运车辆通行线路和通行证办理的审核批复。加强对货车的查处管控,常态巡查并及时清理违停货车,优化部署警力,加强值守管控,针对过境渣土车、搅拌车、货运车辆加强排查,查处未经审批违规通行车辆,全面加强物流货车必经线路的巡查,针对违反禁令标志、变更车道等突出违法行为加强查处。强化道路交通疏导,加快道理交通事故处理,优化交通信号灯配时,确保大型车辆在重点区域路口不积压、不滞留,主动压减机动车尾气排放量。
交通部门负责协同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交警大队处理“冒黑烟”存在排放不达标、油品不合格嫌疑的车辆。协调流动检测车进驻,严查严处车辆不合规、尾气排放不达标等情况,并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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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维持所辖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
配合责任:
1.组织交通协管员、交通志愿者队伍协助公安机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镇区、乡村道路的交通秩序。
2.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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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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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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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路面执勤民警在纠正交通违法过程中,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讲解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组织开展“七进”宣传活动,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社区企业微信群开展交通宣传教育提醒,通过辖区广场、农村集场等人流聚集场所,通过播放视频、摆放展板、发放安全提示等形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货运企业驾驶人、危化品运输企业驾驶人等交通安全宣传重点对象,组织民警深入危化品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等地,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教育群众自觉摒弃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和坚决抵制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文明交通意识和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确保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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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具体负责对所下区域内做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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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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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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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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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交通事故接警、处警、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对当事人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的统计和上报,提出交通事故预防对策,为领导及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承办上级对有关交通事故督导、查办事宜,做好有关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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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内或涉及本镇(街道)居民的交通事故,配合做好事故善后调解、维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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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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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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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签发制作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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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配合责任:
1.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等工作。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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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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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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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二房东信息采集登记;治安责任保证书签订。对出租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注销。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到位。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租赁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工作;指导供气、供水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用气、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为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组织指导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推广群租房密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配置简易逃生器材和简易消防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群租房涉及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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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辖区派出所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
配合责任:
1.协助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录入"网格化综合治理“平台。
2.协助治安巡逻防范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等工作。
3.协助出租房屋和人员信息申报,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整治等法律法规的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4.督促属地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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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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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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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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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负责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定期核对户口,完成人口统计任务;编制管理门楼巷牌;开展户籍调查;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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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配合责任:
1.协助采集常住人口信息。 2.协助开展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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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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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警情处置和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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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负责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卫健、民政部门协助做好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按照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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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精神病人警情处置和收治工作。
配合责任:
1.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2.发现所辖区域内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部门。
3.协助做好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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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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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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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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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责令社区康复,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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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配合责任:
1.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
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禁毒意识,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4.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5.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
6.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及时报告并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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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戒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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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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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后续照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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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提出意见。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安置帮教和后续照管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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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具体工作。
配合责任:
1.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2.基层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实施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登记、接收、入矫解矫宣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组建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考核奖惩、外出请假审批、执行地变更审核等,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失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发生,规范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工作。
3.承担安置帮教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加强衔接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开展司法行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照管相关工作。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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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江苏省刑满释放重点帮教对象衔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江苏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苏司通〔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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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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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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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承担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网格、进企业等工作;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确保“有效全覆盖”。承担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做好对律师、律所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劳动仲裁、网格办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做好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工作及法律援助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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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基层公共法律体系及平台建设,推进制度建设。
主体责任:
1.配合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基层法律服务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注重加强与村(社区)网格融合,引导法律顾问下沉网格,为网格员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担任网格指导员以及解答法律咨询等服务。
3.对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做好接待解答指引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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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8号)
《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推进方案》(苏司通〔2020〕12号)
《法律援助条例》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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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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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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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拟定和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调、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惩;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其他各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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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普法规划,加强所辖区域内法治宣传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落实。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
主体责任:
1.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突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宪法进万家、《民法典》十进等活动。
2.推进所辖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配合做好现有法治文化阵地提档升级工作,积极利用本地资源和各类媒体开展法治文化活动。
3.协调、指导、组织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工作,定期开展督查。积极开展崇德尚法新型村(社区)建设,指导村(社区)依法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弘扬公序良俗,帮助基层提升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水平。
4.培育发展普法社会组织,统筹利用各种力量,推动基层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道德实践相融合,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基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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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宣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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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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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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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
区法院负责对全区人民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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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
主体责任: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2.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分析研判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
3.组织相关职能机构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参与调解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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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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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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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技术推广与培训、畜牧生产业务统计与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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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畜牧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组织相关培训与观摩活动;负责全区畜牧生产统计和调研分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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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辖区范围内推动畜牧业发展,组织相关畜牧业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与观摩活动,提升行业水平。
主体责任:
1、畜牧业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
2、组织相关培训与观摩活动,按要求开展畜牧业数据统计上报与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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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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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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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动物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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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重大动物强制免疫实施方案;负责动物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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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所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并组建基层动物防疫员队伍。
主体责任:
1.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2.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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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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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检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诊断和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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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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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做好所辖区域内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控。
配合责任:
1.协助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开展疫情巡查,及时上报可疑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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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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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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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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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区镇两级分别储备),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指导。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会同区动防指办及时发布上级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发改部门负责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公安部门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其产品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协调组织市场调控,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卫健部门负责疫情重点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员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与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做好联防联控、信息沟通等工作;做好病人的救治与处置,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疫情重点区域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摊点),暂停花鸟鱼虫市场禽鸟经营活动;负责做好疫情重点区域内的畜禽肉加工产品以及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对相关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疫情重点区域内畜禽肉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市场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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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域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及预备人员,并开展定期演练,做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准备工作。
主体责任:
1.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协调机制。
2.负责所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4.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5.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质。
6.协助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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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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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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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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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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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依法对城区饲养家禽家畜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配合做好染疫畜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置,协助做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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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域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及预备人员,并开展定期演练,做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的准备工作。
主体责任:
1.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协调机制。
2.负责所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4.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5.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质。
6.协助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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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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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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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开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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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区域范围内畜牧行业相关经营场所的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引导相关从业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配合责任: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所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生产、经营活动指导。
2.开展畜禽(渔)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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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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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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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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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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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辖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负责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的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生产主体的基本信息。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收贮运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
市场监管、卫健、商务、生态环境、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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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配合责任:
1.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农民群众看得懂、会使用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普及科学种养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
3.对种植、养殖过程开展督导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4.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农资经营门店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受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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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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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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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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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农业机械作业、储存、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业机械开展年度安全检验,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检验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贯彻、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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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法规、规章,承担监督管理、违章纠查、安全教育等工作,防止农机事故发生,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配合责任:
1.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加强对所辖区的农机及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2.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参加各种安全教育。
3.开展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4.配合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申请登记和对无挂车手扶式拖拉机的实地登记工作。
5.配合做好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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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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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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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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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做好农地转用的初审和上报。开展民房规划审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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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加强对审批住宅基地日常监管。
主体责任:
1.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2.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地保障资格的认定。
3.配合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镇范围内新增宅基地需求申报。
4.负责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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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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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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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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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职责范围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责指导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长效管护等工程建设管理。负责指导、组织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验收。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镇、街道边界水利规划协调。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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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负责本区域灌区泵站、田间配套建筑物等各类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2.负责本区域内灌区节水配套、维修改造等农田水利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3.负责本区域内河道疏浚整治和管护工作。
4.负责本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镇级验收工作。
5.配合做好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工作。
6.负责本区域内灌区节水配套、维修改造、河道疏浚整治、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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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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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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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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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全面落实防汛防旱责任,召开全区防汛防旱会议,编制全区防洪规划、防汛调度规程、防御洪涝、台风等防汛相关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汛期巡查,开展对乡镇防汛督查,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政府部门综合负责协调对全区防汛防旱重大事件和重大事项的督办。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发改部门负责落实物资储备计划,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做好粮食与相关物资储备企业的防汛抗灾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防汛防旱安全,组织、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等做好防汛防旱安全工作和防洪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发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救灾通信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特殊人员、特困人员捐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调拨区级防汛防旱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社部门配合做好抗洪抢险、防灾减灾的表彰奖励和惩戒等工作,并做好灾后救灾及灾民就业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自建人防设施的防汛工作;负责区属城市道路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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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所辖区域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防汛防旱责任制,分解落实防汛防旱责任。
2.加强防汛防旱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加强基层防汛防旱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3.做好度汛工程消险,对汛前检查中发现的险工患段及病险工程要及时进行消险处理。对暂时不能消险处理的,要落实应对措施,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行政、技术责任人。
4.制订完善镇(街道)防汛防旱、防御台风等各专项预案,落实应急减灾措施。
5.加强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汛抢险演练,落实防汛巡查队伍并做好汛期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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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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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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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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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网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确保排水畅通和防汛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抢修管辖范围内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所辖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指导督促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渔业遭受水旱灾害、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及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清除在水域内非法设置的农业养殖等行洪障碍。
商务部门负责监测分析消费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文广旅部门负责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旅游安全动态监测和组织保障,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做好“山边、河边”A级旅游景区旅游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灾民和防汛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实施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等应急措施,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犯罪行为,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做好河湖清障抢险救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控全区危化品的度汛安全,对灾害次生的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开展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建议,监督指导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区防汛防旱预防及救灾工作;编制区级防汛抗旱防台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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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做好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
7.加强河湖空间管控。
8.加强城镇防洪排涝工作。
9.落实跨汛期施工工程导流方案,确保施工及度汛安全。
10.加强防汛防旱调度,严格执行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指令,加强雨水情监测、预测,加强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调度管理,实行防汛防旱调度精准化。
11.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汛抗旱抢险需要,并做好各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按期完成类防汛防旱类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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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江苏省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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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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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资源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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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学校、文化体育、服务业载体创建行动,强化公共用水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节水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经费保障,统筹整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资金。住建部门配合市级部门加强城乡节水降损,改造供水管网,加强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区域和城镇发展规划以及制定相关规划研究时,结合水利规划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协调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和节约用水工作中用水总量和强度、工业节水减排、水循环利用、用水过程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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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上级开展水资源利用管理。
配合责任:
1.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管理工作。
2.配合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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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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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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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置生态破坏和环境应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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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贯彻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落实上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接到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及时调度、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危害、监测、处置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制定符合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常态管理;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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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参与处置生态破坏和环境应急事件。
配合责任:
1.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2.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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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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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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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生态环境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计划,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做好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水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县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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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好本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配合责任:
1.对所辖区内水生态环境开展日常巡查。
2.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污染防治计划。
3.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日常管理。
4.做好辖区内水污染减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县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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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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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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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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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制定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方案,确定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及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重点企业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整治提升,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水利部门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发改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
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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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好所辖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配合责任:
1.对所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
2.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3.落实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
4.落实辖区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5.配合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
6.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监管工作。
7.配合做好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8.配合做好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9.及时制止、处置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严防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事故的发生,对涉嫌环境违法的及时向上一级网格报告。
10.受理环境投诉,调处环境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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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9〕2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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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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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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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土壤环境保护职责;贯彻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并公开区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做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监管,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贯彻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开展土地流转程序。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耕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落实管理措施,控制区域农业面源污染,保障农业用地安全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城管部门负责减少区域生活点源污染,提高生活废物处置能力,加强污泥处置,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落实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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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好本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配合责任:
1.对所辖区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展日常巡查,监督。
2.拟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计划。
3.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做好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
5.做好辖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6.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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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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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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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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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行为;督促企业执行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途径,压缩暂存周期,消除风险隐患;加强医疗废物监管,监督医疗废物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严格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不明属性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别鉴定;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和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固废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
工信部门负责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用能产品、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实施;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危险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
商务部门负责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口。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法履行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期满换证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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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好所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配合责任:
1.确定网格化重点巡察对象,开展废渣污染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处置固体废物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及时上报。
2.协助开展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规范化管理等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整改一般环境问题及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的安全、消防、规划等方面的问题。
3.负责调处涉及固废污染方面的初信初访和矛盾纠纷。
4.协助上级政府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
5.加强固废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面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6.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转运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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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节约能源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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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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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属校(园)的校园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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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校车公司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指导学校开展风险预防。督促校车服务公司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内部考核办法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加强对校车服务公司的安全督查、绩效考核;把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工作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职责;指导学校定期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学校安全专项经费投入,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所需要的经费。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订校车运营经费补贴政策和经费发放办法,及时落实校车管理专项经费;对校车服务的政府招标采购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住建部门负责校车行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排查,指导督促镇、街道加强校车行驶路段的交通安全与防护设施建设。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完善相关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以及教室、宿舍、图书馆、体育馆、卫生所(医务室、保健室)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同时针对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妥善处置。提供传染病流行期间乘坐校车防控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和防控技能的指导;指导和监督校车急救箱药品配置;负责制定校车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组织和指导突发校车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把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参与校车交通较大安全隐患问题的治理,参与一般校车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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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辖区内校园安全报保障工作。
配合责任:
1.协助做好辖区内学校校内设施、设备安全、校车使用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做好辖区内学校周边安全及环境整治;
3.配合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坚决整改取缔无证幼儿园。
4.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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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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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校(园)的校园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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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落实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齐安保力量,推动警校合作,防控学生校园欺凌,健全校园安全事故应对机制,依法处理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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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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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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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校(园)的校园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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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在学校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对校车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具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与教育部门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和应急机制,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查验校车驾驶员资格,确认有无犯罪记录、有无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有无多次上访记录;参与校车发生故意伤害事件的处理。加强对校车道路交通秩序的巡查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和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行为,查处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司法机关负责: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及其他法治途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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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事发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严格校车安全管理,大力加强城镇道路建设,加强校车行驶路段的交通设施与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定期进行校车行驶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确定校车运行线路和站点,建设候车设施并做好维护工作;明确专人对属地学校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比例落实校车补贴经费;
4.做好辖区内学校周边安全及环境整治;
5.配合开展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坚决整改取缔无证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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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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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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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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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责相关登记、收费、退费、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无证经营行为通报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开展联合执法。
人社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日常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管。
住建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用房的消防备案、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城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发现违规户外广告立即依法拆除。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指导金融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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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属地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配合责任:
1.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属地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上报。
2.配合相关部门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坚决整治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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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教继〔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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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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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挖盗采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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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规范管理工作,制止私挖盗采文物古迹行为,及时上报,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考古前置涉及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工作;负责协调住建部门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水域开展巡查,防范和查处涉及水域内的水下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开发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协调文物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履行社会发展项目中涉及文物工作的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
市场监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文物部门审验文物商店的文物经营资格,合法经营执照;会同文物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文物交易市场,查处非法经营活动;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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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所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
配合责任:
1.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日常巡查。
2.配合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负责人、安全使用管理员一级文物保护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县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3.建立事故、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级执法联动协作制度,完善文物安防体系。
4.配合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5.对所辖区内私挖盗采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6.配合文物部门开展所辖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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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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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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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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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挖盗采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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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保护经费,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会同文物部门向国家、省和市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住建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农林水利部门在农林生产和水利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农林生产和水利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文物、公安、宣传、教育、科技等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和打击文物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部门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建设工作的文物保护措施;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文物部门编制的文物保护相关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行政审批和许可中涉及文物事项,应会同文物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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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所辖区内文物保护工作。
配合责任:
1.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日常巡查。
2.配合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负责人、安全使用管理员一级文物保护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县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3.建立事故、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级执法联动协作制度,完善文物安防体系。
4.配合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文物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
5.对所辖区内私挖盗采文物古迹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6.配合文物部门开展所辖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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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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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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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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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负责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排除隐患。
公安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开展文物安全联合督查和检查,加强文物信息共享。
消防部门负责对全区文物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开发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协调文物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履行社会发展项目中涉及文物工作的审批、核准、备案和上报。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要求,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并加强对文物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投入并予以监管。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文物规划纳入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协调并予以实施;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建设时,将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事项书面征求文物部门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在城乡建设动土工程及征收工作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对涉及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会同文物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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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所辖区内文物巡查工作。
配合责任:对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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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巡查工作十项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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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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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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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文物部门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安全的活动;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限期治理。
农业部门负责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巡查中发现的相关文物保护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巡查发现的水下文物、与水利有关文物的保护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配合文物部门做好交通建设中巡查发现涉及文物的保护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城市管理中巡查中发现的涉及文物的保护工作。
气象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建立文物防灾减灾预警联动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文物部门做好革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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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所辖区内文物巡查工作。
配合责任:对所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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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巡查工作十项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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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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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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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负责对所在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进行监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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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文化部门对所辖区内文化市场开展巡查。
配合责任:
1.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辖区内网吧及娱乐场所的日常巡查和指导。
2.配合文化部门做好辖区内网吧及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的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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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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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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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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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边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办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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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具体工作。
配合责任:
1.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低保边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2.落实散居特困对象关爱照料服务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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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号)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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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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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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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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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监督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居家和社会养老服务的指导和推进;指导统筹尊老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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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养老服务具体工作。
配合责任:
1.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镇(街道)发展规划,完善养老服务网络、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2.采集老年人口信息,摸排独居、空巢、特困、农村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类别。
3.参与指导和监督属地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4.做好尊老金发放申请资料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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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江苏省《关于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养老〔2019〕1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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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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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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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构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发挥兜底作用,及时协调安置弃婴,家庭监护缺失、受监护侵害等困境儿童和暂时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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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辖市区民政部门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配合责任:
1.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2.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3.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
4.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5.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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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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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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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经济状况,审定是否符合“两项补贴”申请条件;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业务的融合发展;支持社区提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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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辖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服务的有关工作。
配合责任:
1.受理、审核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进行发放;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2.依托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基础服务阵地,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创造条件,建设社区康复服务站,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与医疗救治、社会救助、长期照料、就业服务的衔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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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民政部、财政部、卫健委、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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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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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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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和街头救助工作,配合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负责政策宣传和落实。
公安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对发现危重或精神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现、解救失踪或被拐未成年人。依法查处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强讨恶要、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协助区民政局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完善定点医院救治管理制度工作,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包括精神病人)和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医疗服务。指导救助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各车站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为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救助机构经费统筹考虑工作, 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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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工作,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救助工作。
配合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救助”的原则,依据相关程序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第一时间救助,做好发现、告知、引导、护送等工作。
2.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及时摸排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底数和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送治,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坚决防止流浪乞讨人员冻死、饿死、冻伤等极端事件发生。
3.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防治工作。对送回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建立档案,定期开展走访,做好返乡人员回归稳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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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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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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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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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照明灯设施日常维护管养工作。
电信、广电、通信等企事业单位负责通讯管道、井盖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交管部门负责加强护栏、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对设置不合理的护栏,配时不合理的交通信号灯,容易造成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时调整。
供电企业负责供电管道、井盖等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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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负责做好属地管辖范围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管养工作。
配合责任:
1.组织网格员配合电信、广电、通信等企事业单位做好通讯管道、井盖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组织网格员配合交管部门做好护栏、标志、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组织网格员配合供电企业做好供电管道、井盖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组织网格员配合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井盖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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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常政发〔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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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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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部门负责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污水接管、许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改造监管;负责核发排水户排污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监督执法。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培训机构的雨污分流改造监管。
卫建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雨污分流改造监管。
公共建筑所属部门负责所辖公共建筑的雨污分流推进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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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所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
配合责任:
1.生活污水支管网建设。
2.负责辖区内临街商铺接管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的日常巡查工作。
4.对巡查发现的违法排放、超标排放等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城中村、老旧小区及非居民排水户的雨污分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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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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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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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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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等环节的安全监察;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
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管理。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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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配合责任:
1.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2.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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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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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附着物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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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政府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负责调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负责房屋征收复议和诉讼的答复与应诉工作;对镇(街道、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工作开展业务指导,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起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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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辖市(区)征收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附着物清障工作。
配合责任:
1.开展项目房屋登记调查工作。
2.实施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工作。
3.负责项目洽谈签约腾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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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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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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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附着物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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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组织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组织实施政府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负责调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争议;负责房屋征收复议和诉讼的答复与应诉工作;对镇(街道、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工作开展业务指导,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起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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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展项目选房结算工作。
5.负责处理拆迁信访矛盾纠纷。
(二)具体实施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附着物清障工作。
配合责任:
1.制订项目拆迁补偿方案。
2.负责项目丈量评估核对等前期工作。
3.负责项目谈判签约腾空工作。
4.负责项目房屋拆除工作。
(三)编制(镇)街道拆迁安置计划。
(四)处理征迁安置相关信访矛盾。
(五)做好在外过渡户的安置保障工作及安置房办证工作。
(六)做好征迁信息统计和档案资料归档管理。
(七)负责征迁项目的资金监管和使用、结算。
(八)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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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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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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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重大项目,做好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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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跟踪重大项目,及时了解项目信息,做好土地出让前的规划调整、征地报批、使用林地报批、供地报批等手续办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价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准入评价工作,对项目用地场地土壤环境状况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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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重大项目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配合职责:
1.负责做好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等工作。
2.负责做好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
3.负责做好土地出让前的占用林地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不动产权利收回及注销、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占地50000㎡以上)等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4、跟踪重大项目,及时了解项目信息,协调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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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城乡规划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常州市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关于精简有偿(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报件请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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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手续全程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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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手续办理的咨询、报建、审批及权限下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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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放管服要求”,协助辖区内企业做好规划手续的代办及咨询审批工作;推进政府投资类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工作。
配合责任:
1.依法依规参与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审查。
2.负责所在辖区项目的咨询及报建服务。
3.经办项目需按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归档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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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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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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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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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镇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试点方案编制、项目实施,申报省级试点。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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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负责所辖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主体责任:
1.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划定镇(街道)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设立保护标志。
3.根据与区政府签订的签订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4.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后占用单位补充开垦耕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5.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上报辖区政府,并按要求组织整改。
6.禁止闲置和荒芜耕地。
7.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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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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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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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和场站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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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各基层所测量标志保管员开展测量标志巡查、管理和一般维护工作;常州测量标志系统录入、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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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辖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主体责任:
1、组织基层所测量标志保管员开展测量标志巡查、管理和一般维护工作。
2、组织基层所测量标志保管员按要求进行常州测量标志系统录入、更新工作。
3、通过张贴标语横幅及手册、活动等方式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宣传。
4、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及时报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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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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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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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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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统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相关工作,指导镇(街道)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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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全覆盖。
配合责任:
1.做好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2.做好辖区内医疗保险免缴费人员的身份信息核对和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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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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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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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人员变更业务经办工作,指导镇(街道)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变更等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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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所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变更等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配合责任:
1.做好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人员变更业务经办工作。
2.做好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新增、死亡、转移等人员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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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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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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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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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建设及用地情况。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违法行为。
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散发、销售非法进境或擅自印刷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骗取钱财,冒用宗教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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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明确宗教工作分工,配备宗教工作人员,在辖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履行好以下职责。
配合责任: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
2.了解并报告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
3.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规范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4.监管依法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和纳入管理的未经批准设立佛道教场所以及基督教聚会点、民俗点。
5.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以及消防机构等依法查处违法宗教活动。
6.协助涉及宗教事务的其他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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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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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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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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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帮助;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就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教育部门发挥好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作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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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工作。
配合责任:
1.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保障能力。
2.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就业创业扶持、帮扶援助、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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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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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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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梳理拟赋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事项,上报改革方案和事项清单。牵头起草相关文件,指导监督综合执法工作,核发执法证件,组织基础法律知识执法培训。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制定综合执法改革区级行政执法力量下沉方案,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领域、清单式、一次性“体检”,避免执法扰民。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联络员机制,安排联络员联络、指导各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其他涉及综合执法领域的部门负责承担相关领域的监管主体责任,梳理本行业拟赋权执法事项,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络员机制,做好综合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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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开展所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主体责任:
1.成立综合执法局。
2.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执法权事项集中行使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制度,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4.加强与上级执法机关沟通协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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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
《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工作方案》(常办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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