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
三、受理和决定机构
1.机构名称: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审批对象: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登记事项要求
1.名称。事业单位一般只使用一个具有唯一性的名称;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教育、卫生等机构,以批复的名称申请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名称不得冠国家机关、政党名称;冠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的,应当在行政区划或举办单位名称之后有单独字号;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2.住所。申请登记的住所一般不能为住宅;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3.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宗旨应当简明反映举办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目的;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4.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5.经费来源。一般为非财政补助,登记为财政补助,应当提供相关证明。除政府批准合作外,一般不得以境外资助作为日常经费来源。
6.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申请登记时应当有15 %以上的举办出资到位。无形资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计价后可以计入开办资金总额。
六、提交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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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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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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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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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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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江苏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按规定填写完整,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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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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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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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江苏省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按规定填写完整,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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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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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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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等以批复、通知等规范公文批准设立的文件,应当明确单位名称、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经费来源、管理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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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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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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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起草后,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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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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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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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下发的行政任职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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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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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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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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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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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利用国有资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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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应当包括举办单位出具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不低于确认总出资额15%的银行存款证明或验资证明。
(2)利用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利用国有资产的形态,国有资产计入开办资金的,应当说明占开办资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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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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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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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国家划拨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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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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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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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诚实守信,不发生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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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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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承诺事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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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单位承诺事项证明应包括:
(1)公益属性和非营利说明;
(2)出资和组织筹资及资金到位时限:
(3)组建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结构;
(4)审查事业单位章程草案或者修改草案;
(5)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6)终止时剩余资产处置及注销登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举办单位为多个的,还应当出具合作协议,明确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以及资金到位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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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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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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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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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流程
申请、认证、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9-85686119。
办理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3楼A1-A2综合窗口;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19、85588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