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简易注销登记主要是指依照本通知规定,对合并、分立且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用简化便捷程序办理的注销登记。如存在涉案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协助调查,其举办的事业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未办理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事业单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不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三、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
(三)权利义务承接证明(见范本);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范本)
××××(注销单位)注销后,由××××(承接单位)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特此证明。
注销单位公章 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或举办单位代章)
X年X月X日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注销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