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条 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是指事业单位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向社会公众作出遵章守纪、诚信履职的信用承诺,并主动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适用于在常州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三条 事业单位信用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常规性内容: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规范、诚信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同意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违约失信后自愿接受约束或惩戒,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二)行业性规定;
(三)业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及行业性规定与业务要求之外的约定;
(五)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约定责任。
第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信用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第五条 事业单位要充分了解信用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并及时将承诺的信息通过自建网站、“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时提交《信用承诺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将《信用承诺书》作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的组成部分进行存档。
第七条 事业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第八条 事业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对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编制事项办理、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加强运用。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确保事业单位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可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事业单位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
事业单位信用承诺书
(格式文本)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事业单位诚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本单位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公益服务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江苏常州)”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七)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八)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作出特色承诺)。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